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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肉刑 曹魏 · 王朗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二
繇欲轻减大辟之条,以增益刖刑之数,此即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
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
五刑之属,著在科律
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施行已久,不待远假斧凿于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
前世仁者不忍肉刑惨酷是以废而不用
不用已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非所来远人也。
今可案繇所欲轻之死罪,使减死髡刖
嫌其轻者,可倍其居作岁数
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无以刖易釱骇耳之声(《魏志·钟繇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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