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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 曹魏 · 陈群
 出处:全三国文 卷二十六
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
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
《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易》著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
杀人偿死合于古制
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
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穿窬之奸矣」。
夫三千之属,虽示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
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
其馀逮死者可以刑杀
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
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轻人躯命(《魏志·陈群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