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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限官职田状 唐 · 李遵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三十三
中外官职田者苗子
准令依租分法并入新人
水陆十一月一日已后上者。
子并入官
准式当司官分其类迁改
人乃有一年中数处合得者。
按令云。
职分陆田三月三十日已前。
水田四月三十日
夏田九月三十日
已后上者入前人
已前上者入后人
即是各以耕种在职为主
此职既阙。
本是公田
耕耘收刈
已皆毕功。
新人方来
何理领受
自今后水陆田并限六月三十日
宿麦十二月三十日
春麦三月三十日
已前上者入新。
已后上者并草并入官
若其年已得前任苗子
不重受。
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