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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陈三铨事例 五代 · 郭崇韬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四十四
臣伏见今三铨选人行事官等。
内有冒名入仕
假荫发身
卜祝之徒。
工商之类。
淄渑一乱
玉石之宁分。
盖以伪朝已来
蠹政斯久。
猾吏承宽而得计
非才行货自媒
上下相蒙
薰犹同器
遂使寒素者多遭排斥
廉介者翻至湮沉
不唯显紊于官箴
抑亦颇伤于治本
近以注拟之后
送省之间。
引验而已异同
僭滥而果招论讼。
将敷至化
须塞倖门。
臣欲请别降条流
特行釐革。
许其潜相觉察
互有告陈。
真伪之能分。
赏刑之必举。
应见注授官员等。
有自无出入仕
买觅鬼名告敕
及将骨肉文书
指改名姓
历任不足
妄称失坠
押彼公凭
假人荫绪。
托形势论属安排
参选所司
随例注官者。
如有人陈论。
勘鞫不虚者。
论事人特议超奖
未合格人无名駮放者。
便承伪滥人所授官资
其所犯人所司简格处分
如同保人知保内有冒名滥进之谋。
亦许陈首
递相盖藏
别人论告
并当駮放。
铨司头人吏。
被形迫胁
主张踰滥选人
自己不公
亦许陈首
并与放罪
若被人论告
当行朝典
兼恐见任官及诸道选人身死。
多有不肖子孙将出身历告敕货卖与人
自今后仰所在身死之处。
并须申报本州
录事参军告敕上分明书身死月日
分付子孙
每年南曹三铨停滞
多及周岁
选人广作京债
经费倍多
致其到官必不廉慎
此后春来
并须公事了绝
若更逗留
当加责罚
所有惧罪逃移者。
所司具录名姓申奏
终身勿齿
兼牒本贯州县
各令知悉
或有条流未尽处。
所司简长定格
别具条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