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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茆南宋
乞守广西官搬官卖盐法奏淳熙五年十二月 南宋 · 李茆
 出处:全宋文卷五七九八、《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六、《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二六、《续文献通考》卷二三、雍正《广西通志》卷一○二、《续资治通鉴》卷一四六
广西盐法,见于已行者曰钞商兴贩也,曰官自搬卖也,然二者利害,不可不究。
且官自搬卖,旧系本路转运司主其事,行之既便,岁课自充,诸州亦无阙乏之患。
爰自绍兴八年改行钞法,转运司所得仅二分,不能给诸州岁计。
至于高折秋苗,民被其害,逐年卖钞所亏之数甚多。
陛下灼见其弊,仍旧拨还转运司,均与诸州官搬官卖,尽罢折米招籴之为民害者,止令转运司岁认息钱三十一万贯,其为计甚善,自当确守此法,必为永久之利。
臣恭闻光尧太上皇帝在御之日,尝诏诸路提举盐事司不得妄有申请,变更盐法。
乞申严行下,勿使朝廷良法为妄议者纷更,实一路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