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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恢东晋
太宰武陵王为所生母服议 东晋 · 孔恢
 出处:全晋文
《礼》云:“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
又云:“公之庶昆弟、大夫庶子,为母九月”。
郑云:“君卒,子为母大功。
大夫卒,子为母三年”。
经文则一,而郑有二疑。
太宰若从三年之制为重,则应从九月,无应从缌麻之理。
太宰以天子之庶出继诸侯,本无应厌降之道。
太宰今承诸侯别祀,又不同庶姓相后,有承继大宗之义,应从降一等之制。
九月亦降一等,应服五月
出后者之子,亦皆还降其本亲、祖父母、伯叔一等。
又礼无蕃王出后本亲与庶姓有异之制(《通典》八十二、升平中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乞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太常江夷博士孔恢议云云。)”。
庾家为孝庾后服议 东晋 · 孔恢
 出处:全晋文
庾家男女宜齐衰,庾家诸妇,虽非五属女,今见在五属之内,亦服周(《通典》八十一,孝后崩,庾家访服祠部郎孔恢云。)
曹耽等事 东晋 · 孔恢
 出处:全晋文
《礼》无解职厌降之文,今有去官从本官之品,典律并愆,轨训有违,案等并以凡才,著蒙荣饰,或濯缨清波,不能仰遵王度,自同隶人,愆义违则,亏黩王猷。
请以见事免等所覆除官(《通典》九十)
国哀废乐议 东晋 · 孔恢
 出处:全晋文
素会宜都去悬,设乐为作,不作则不宜悬也。
孟献子悬,自是应作而不作耳。
故天子自加于人一等,非为不应作而应悬也。
国讳尚近,谓金石不可陈于庭也(《通典》一百四十七,晋有后丧下太常曰,朝廷遏密,则素会时云。应悬而乐,博士孔恢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