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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库 题目
陈安节安国盗卖田地事判 其一 南宋 · 黄干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三五、《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四○
阿江有子,长名安国,第六十;
次名安节,第六二。
阿江于五月经县论长男安国盗将田业出卖,续送主簿厅,阿江又自出供状,亦称长男盗卖田业。
寻追上得业人曾金紫、曾司法、陈德远三户契照,而阿江已谓其子不肖,又为形势之家拖延不肯出官,愤闷得疾身死矣,但存其弟陈安节与之證对。
据契书,皆有阿江及弟安节着押,而弟安节则不肯承认,以为其母及安节不曾着押,皆安国假写。
阿江已死,无可验證,但以契上所书陈安节三字比之,安国陈安节两人经官状词亦各有陈安节三字,则知其为陈安国假写,无可疑者。
契上节字皆从草头,其傍皆从耳字,陈安国状上节字亦如此写;
陈安节状上则皆从竹头,其傍皆从附邑。
又唤上书铺辨验,亦皆供契上陈安节三字皆陈安国写。
则是瞒昧其母与弟,盗卖田产无疑。
德远、曾金紫、曾司法三契所得田业各合析为二分,以陈安国一分还得业之主,以一分还陈安节
契字批凿还陈安节收执,别给据付陈德远、曾金紫、曾司法照管。
一分物业仍监陈安国备一分钱还陈、曾三家。
陈安国勘杖六十,引监钱。
陈安节放。
陈安节安国盗卖田地事判 其二 南宋 · 黄干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三五、《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四○
陈安国,阿江之子,陈安节之兄。
阿江与陈安节论陈安国盗将田业典卖,初论曾金紫等三户。
本县得见所书陈安节名姓皆是陈安国代书,又是其母陈论,此是曾金紫等三户典买违法分明,已准分法给一半还得业人,给据付得业人管业,仍批凿契字付陈安节执照所合受分之产。
续又据陈安节陈论邹司户、雷少四两户亦系违法交易,瞒昧盗典卖陈安节合受分田产。
再追出两户干照,邹司户十契亦是陈安国代书陈安节名,尤为明白。
此是违法瞒昧分明,但邹司户宅之词,以为其母所论三户之时,即不曾论邹司户,则其说亦似有理。
及再拖照案牍,本县曾以上件事委送主簿看定,阿江亲到主簿厅陈词,乃是陈论曾金紫等三户违法交易之后。
其状词中乞追陈安国供盗卖田地之多少,着实不知有无见存。
则是阿江固已知本户田产多为陈安国盗行典卖,所及知者但曾金紫三户而已,其馀则不及知也。
惟其不及知,所以不曾论邹司户等户也。
及再于陈安节名下索出砧基参对,则陈安国盗将田业典卖,砧基簿之上但批凿曾金紫三户,而其馀不曾批凿,此阿江之所以不及知而未及陈论也。
阿江未及陈论而死,则陈安节于阿江已死之后经官论诉,邹司户家岂得以阿江无词,而以陈安节为妄诉乎?
要之十契之内所书陈安节字画皆陈安国书写,则不可得而掩也。
若雷少四一契,则又全无陈安节姓名,此尤不待辨而知瞒昧违法也。
邹司户十契、雷少四一契所得产业,并合准分法,以陈安国一分给还邹司户宅,仍给据为照;
陈安节一分批凿契字,执照管业。
仍备本县所断曾金紫三户判语及今所判,给断由付两家收执,引监陈安国备钱还邹司户宅。
然犹有一说:形势之家专以贪图人户田业致富,所以敢于违法者,恃其富强,可以欺凌小民,不敢经官论诉。
便使经官得理,亦必健讼饰词,以其多赀买诱官吏,曲行改断。
小民贫困,多被屈抑,便使偶得理直,而追逮费用已不胜其困矣。
此富家所以愈富,而贫民所以愈贫也。
陈安节得产之后,必不免邹司户之论诉,故再述贫富之情状如此。
两争人并放。
陈安节安国盗卖田地事判 其三 南宋 · 黄干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三五、《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四○
本县昨据陈安节论兄安国盗将卑幼田产与邹司户交易,本县见得陈安国假作母亲及弟书名着押,违法将兄弟共分田产与邹司户交易分明,遂将安国一分还邹司户管业,将陈安节一分还陈安节,却监陈安国备违法契面钱还邹司户
其后邹司户倚恃富豪,专务健讼,不伏本县所断,遂经使军陈词。
使军将本县所断看详,准判:「今照断由所断,已是允当。
合监陈安国一半契面钱还邹司户,候钱足之日方可给田管业」。
本县照得所争之田析而为二分,一分属安国,一分属陈安节
陈安国一分之田已是自行出卖与邹司户,自不愿取回为业;
陈安节一分之田乃是安国盗行出典。
若要监陈安国钱足日方给还陈安节为业,则陈安节永无得田之理。
在法,若盗卖卑幼田产,则先合给还卑幼,后监盗卖人钱还钱主。
若尊长与卑幼通同知情典卖,则合先监钱还钱主足日,方给还产业。
今陈安国系假作母亲阿江及陈安节书名着押,系母亲及弟陈论,即非通同知情,恐难以候监钱足日方还陈安节管业。
窃详使判,必是令安国自还一分钱足日,方给还安国一分之田。
今陈安国不愿取回上项田产,更合取使军旨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