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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杜元凯奏议皇太子除服 西晋 · 段畅
 出处:全晋文 卷七十八
尚书》母逸云:「高宗谅阴三年不言」。
诸儒皆云:「亮阴,默也」。
郑玄独以谅暗为凶庐。
今据诸儒为正,明高宗既卒哭,即位之后,除衰麻,躬行信默,听于冢宰,以终三年也。
言即位,以明免丧之后,素服心丧,谓之谅暗。
故杜议曰:天子居丧,齐斩之情,苴杖绖带,当其遂服,葬而除服,谅暗以终三年也。
《国语·楚语》、及《论语》、《礼记·坊记》、《丧服·四制》,皆说高宗之义,大体无异。
唯《尚书·大传》以谅暗为凶庐,盖东海伏生所说,郑玄之所依。
博而考之,义既不通。
据经所言,是唯天子居凶庐,岂合礼制?
代俗皆谓大祥后示覃时为谅暗。
《汉纪》称和熹邓皇后居母丧,缟素不食肉,亦曰谅暗:此乃古今之通言信默者为得之也(《通典》八十。)
复申杜元凯 西晋 · 段畅
 出处:全晋文 卷七十八
案《春秋》,僖公九年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
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
传发宋公,而因释王,在丧未葬,称「在丧」,葬讫卒哭,已除衰麻,故不复名「在丧」,此诸侯除服之证也。
案《礼记》,诸侯元子既葬,见于天子,曰「类见」:将嗣父位,除丧见王,以受瑞命,由嗣而见,故曰「类见」。
于是天子礼之太庙,赐以命服,此诸侯不以麻终三年之证也。
《杂记》,麻者不绅,执玉不麻,麻不加于彩。
诸侯既卒哭即位,则有聘享朝会之礼,既执玉服彩,不宜复以服麻,故云衰麻服缟素;
缟素之制,可以杂于吉也。
此除衰麻谅暗之文也。
《丧大记》云:「君既葬,王政入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避也」。
然则大夫士皆以衰麻终三年,故虽卒哭,称弁绖带,以服金革之事。
诸侯以上,卒哭除衰麻谅暗,故特不言弁绖,此诸侯衰麻除之证也。
又《春秋》鲁隐公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赗。
《左传》曰:「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
既卒哭除服谅暗,此为免丧之后来吊,故曰吊生不及哀:此诸侯卒哭除衰之证也。
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来赐公命。
《公羊传》曰:「命者何?
加我服也」。
贾逵以为诸侯逾年即位,天子赐以命圭,合瑞为信也。
然则皆得行吉礼。
文公元年公孙敖如齐。
《左传》曰:「穆伯如齐,始聘焉,礼也」。
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卫社稷也。
僖公之丧未三年,嫌于不可以接吉事,故《传》发明大义,以正诸侯之礼也。
春秋》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晋侯周卒;
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
三月公会晋侯于溴梁。
《左传》曰:「葬晋悼公平公
即位,改服修官,烝于曲沃,与诸侯宴于温,传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
诸侯五月而葬,今晋悼三月便葬,遂合诸侯燕会,使大夫歌舞,皆非丧礼也。
羊舌𦠜、祁奚、韩襄,皆晋之贤大夫也,平公尚幼,宰传相之,命诸贤付幼君,而若此者,盖继好讲信,谋事补阙之大者,故传其行事也。
晋子墨衰绖征秦,遂墨衰以葬,书春秋时卒哭之后,御军甚多,无衰墨文明其服也。
弁绖金革,礼所权许,皆为救危亡者也。
哀公五年秋九月齐侯杵臼卒,六年《公羊传》曰,除:「公之丧,诸大夫皆在朝」,又「理会于陈乞之家」,明其皆免丧,无复所制也(《通典》八十。)
杜预 西晋 · 刘侩
 出处:全晋文 卷七十八
昔以谬选,忝备官属,各得与前征南大将军祜参同庶事。
祜执德冲虚,操尚清远,德高而体卑,位优而行恭。
前膺显命,来抚南夏,既有三司之仪,复加大将军之号。
虽居其位,不行其制。
至今海内渴伫,群俊望风。
涉其门者,贪夫反廉,懦夫立志,虽夷惠之操,无以尚也。
自镇此境,政化被乎江汉,潜谋远计,辟国开疆,诸所规摹,皆有轨量。
志存公家,以死勤事,始辟四掾,未至而陨。
夫举贤报国,台辅之远任也;
搜扬侧陋,亦台辅之宿心也;
中道而废,亦台辅之私恨也。
履谦积稔,晚节不遂,此远近所以为之感痛者也。
召伯所憩,爱流甘棠
宣子所游,封殖其树。
夫思其人,尚及其树,况生存所辟之士,便当随例放弃者乎!
乞蒙列上,得依已至掾属(《晋书·羊祜传》。开府累年,谦让不辟土,始有所命,会卒,刘侩赵寅刘弥、孙勃等笺诣杜预云云。)
伍延 孙吴 · 孙歆
 出处:全三国文 卷七十四
北来诸军,乃飞度江也(《晋书·杜预传》,《通典》一百五十三)
杜预 西晋 · 挚虞
 出处:全晋文 卷七十七
唐称遏密,殷云谅暗,各举事以为名,非既葬有殊降周室以来,谓之丧服。
丧服者,以服表丧。
今帝者一日万机,太子监抚之重,以宜夺礼,葬讫除服,变制通理,垂典将来。
何必附之于古,使老儒致争哉(《晋书·挚虞传》,《通典》八十二。)
祥禫议 东晋 · 谢沈
 出处:全晋文
杜元凯注《春秋左传》云:“天子诸侯虽卒哭除丧,至于当其练祥之日,必设位而哭,明不复禫也”。
且先朝故事,无有禫仪。
盖君子行礼,不求变俗。
博士徐禅,意欲以来六月二十二三大祥,二十五六而禫,三日之中,衣服无异,而立二节,皆背先仪,又非简易之法也。
忌日举哀,如昔成制。
《礼》云:“除丧者卜其远日,避不怀也”。
谓当择月末以还大祥,除四起缟冠,受以白帢舀,徙月复吉,不宜立异屡改也。
仲尼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服以是断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
又云“天地已易,四时已变,是以象之”,而欲二十二三日除缟弁,二十五六日禫哭。
《礼·玉藻》曰:“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
所谓大祥而素缟麻衣也。
释禫之礼云,禫祭则黄衣玄冠矣,既祭乃服禫,朝服笞冠,逾月玄端以居,复平常焉。
如士礼之条,又无禫哭也。
且日时未改,忌月未过,便复常节,恐非天王情礼,大晋之典也。
今无受示覃之服,又无改易之祭,三日之间,哀乐未变,而立无名之哭,近背先帝画一之美,远违仲尼殊月之说”。
议曰:详案前仪,则《礼经》云“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虽有其说,无闻服制。
所引武王崩,既葬,成王冠;
襄王崩,嗣王未再周,赐齐侯胙:皆可为明徵。
当以万机至繁,百度须理,如同臣庶丧制,唯祀与戎多阙。
汉文弥留之际,不详前代旧规,深虑大政之废,遂施易月之令。
若俟同轨毕至,嗣君然后免丧,俗薄风浇,或生衅难。
执古道者,则云齐斩三年;
适权宜者,遂称以日易月。
《礼经》虽云七月而葬,汉魏以降,多一两月内,山陵礼终。
窀穸之期,不必七月
除服之制,止于反虞。
鲁史足徵,可无致惑。
庶情理两得,政教无亏矣(《通典》八十,博士谢沈议,本又作谢况官本作谢玩疑皆误。)
皇后大祥忌日临哭议 东晋 · 许翰
 出处:全晋文
案《礼·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
郑玄云:“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
再祭谓练祥也。
凡人子之生,必有天地父母之道,故《记》有君薨而生子之礼。
今二皇子之育,虽在恭后崩后,于礼是为有三年子幼少者也,则必为之有二祥之祭。
杜元凯云:“天子诸侯虽卒哭除服,其练祥日,必有位矣”。
皇子出承国蕃,故王后丧,诸侯卑,不得为主。
夫丧无主,礼有正文,至尊统天承重,则为主在圣躬也。
乃同先帝先后于考妣,哀礼终于今晦,吉禘始于来朔,非人臣之所主也。
《记》云:“为王后周,服母之义”。
《虞书》曰:“百姓如丧考妣,三载遏密”。
恭后母育天下,臣子有丧妣之恩。
古门人于师无服,心丧三年,祥日之哭,所以终哀,非服丧三年矣。
今圣代不可守以循常之名例,当博纳同异,斟酌而用焉(《通典》八十一)
孙皓天纪中童谣 魏晋 · 无名氏
《宋书》五行志曰:孙皓天纪中童谣曰云云。晋武帝闻之。加王璇龙骧将军。及征江西众无过者。而王璇先定秣陵
阿童阿童,衔刀游渡江。
不畏岸上虎,独畏水中童(○《宋书》五行志。《晋书》五行志。又杜预传。《书钞》六十四、三百二十九、四百六十五。《诗纪》二十。○逯案。不畏岸上虎句。虎字《晋书》皆作兽。乃避李唐讳改字。)
南土为杜预 魏晋 · 无名氏
 押东韵
《晋书》曰:杜预都督荆州。旧水道惟沔、汉达江陵千数百里。北无通路。又巴丘湖。沅、湘之会。表里山川。实为险固。荆蛮之所恃也。乃开杨口。起夏水巴陵千馀里。内泻长江之险。外通零桂之漕。南土歌之曰:
后世无叛由杜翁。孰识智名与勇功(○《晋书》杜预传。《御览》三百三十三、四百六十五。《诗纪》四十四作南土谣。)
军中谣 魏晋 · 无名氏
 押愿韵
《晋书》曰:杜预遣周旨等发伏兵随歆军而入。直至帐下。虏歆而还。故军中为之谣曰:
以计代战。一当万(○《晋书》杜预传。《书钞》百十九。《御览》二百八二六、四百六十五。《诗纪》四十四。)
时人为杜预 魏晋 · 无名氏
 押有韵
晋中兴书曰:杜预在内七年。损益不可胜数。朝野称之。号曰:
杜武库言,无所不有(○《御览》四百九十五。)
与从子秦州刺史杜预 晋 · 严宪
 出处:全晋文
谚云,忍辱至三公,卿今可谓辱矣。
能忍之,公是卿坐(《晋书·列女杜有道妻严氏传》)
舞佾议 南朝宋 · 傅隆
 出处:全宋文卷二十七
未详此人数所由。
杜预注《左传》佾舞云:「诸侯六六三十六人。
常以为非也。
夫舞者所以节八音者也,八音克谐,然后成乐,故乐必以八人为列,自天子至士,降杀以两,两者,减其二列尔」。
以为一列又灭二人,至士止馀四人,岂复成乐。
服虔注《左传》云:「天子八八」。
诸侯六八。
大夫四八,士二八,其义甚允。
诸王不复舞佾,其总章舞伎,即古之女乐也。
殿庭八八,诸王则应六八,理例坦然。
又《春秋》郑伯纳晋悼公女乐二八,晋以一八赐魏绛,此乐以八人为列之证也。
若如议者,惟天子八,则郑应纳晋二六,晋应赐一六也。
自天子至士,其文物典章,尊卑差级,莫不以两。
未有诸侯既降二列,又一列辄减二人,近降太半,非唯八音不具,于两义亦乖,杜氏之谬可见矣。
国典事大,宜令详正(《宋书·乐志》一,元嘉十三年太常傅隆以为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四十七,作传崇,避唐讳也。)
王俭 南齐 · 陆澄
 出处:全齐文卷十五
《易》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弥天地之道,通万物之情。
商瞿田何,其间五传,年未为远,无讹杂之失;
秦所不焚,无崩坏之弊。
虽有异家之学,同以象数为宗。
数百年后,乃有王弼
王济所悟者多,何必能顿废前儒。
若谓《易》道尽于王弼,方须大论,意者无乃仁智殊见。
四道异传,无体不可以一体求,屡迁不可以一迁执也。
晋太兴四年太常荀崧请置《周易》郑玄博士,行乎前代,于时政由王、庾,皆隽神清识,能言玄远,舍辅嗣而用康成,岂其妄然。
泰元立王肃《易》,当以在之间。
元嘉建学之始,两立。
颜延之祭酒,黜郑置王,意在贵,事成败儒。
今若不大弘儒风,则无所立学,众经皆儒,惟《易》独不可弃,儒不可缺。
谓宜并存,所以合无体之义。
于注经中已举《系辞》,故不复别注。
今若专取《易》,则《系》说无注。
《左氏》泰元取服虔,而兼取贾逵《经》,服传无《经》,虽在注中,而传又有无《经》者故也。
今留服而去贾,则《经》有所阙。
杜预注《传》,王弼注《易》,俱是晚出,并贵后生。
杜之异古,未如王之夺实,祖述前儒,特举其违。
又释例之作,所引惟深。
《谷梁》泰元旧有麋信注,颜益以范宁,麋犹如故。
颜论闰分范注,当以同我者亲。
常谓《谷梁》劣,《公羊》为注者又不尽善,竟无及《公羊》之有何休,恐不足两立。
必谓范善,便当除麋。
世有一《孝经》,题为郑玄注,观其用辞,不与注书相类。
自序所注众书,亦无《孝经》,且为小学之类,不宜列在帝典(《南齐书·陆澄传》,《南史》四十八《陆澄传》)
戴法兴难新历 南朝宋至南齐 · 祖冲之
 出处:全齐文卷十六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沉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汉朔,咸加该验
罄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
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
汉时斛铭,刘歆诡谬其数。
此则算氏之剧疵也。
《乾象》之弦望定数,《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谓测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
郑玄阚泽王蕃刘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
臣昔以暇日,撰正众谬,理据炳然,易可详密,此臣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
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五星见伏。
或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之乖远,臣历所改定也。
既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畅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
法兴所议六条,并不造理难之关楗。
谨陈其目。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书》,三事皆谬。
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恐非浅虑,所可穿凿」。
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
其四,历上元年甲子,术体明整,则苟合可疑。
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无隙可乘,复云「非凡夫所测」。
其六,迟疾阴阳,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宜同。
凡此众条。
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
谨随诘洗释,依源征对。
仰照天晖,敢罄管穴。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
故古历冬至,皆在建星」。
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
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
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
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
古历舛杂,杜预疑其非直。
按《五纪论》,黄帝历有四法,颛顼、周,并有二术,诡异纷然,则孰识其正,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
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后人所造,此可疑之据二也。
殷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鉴度》云殷历以八十一为日法。
若《易纬》非差,殷历必妄,此可疑之据三也。
《颛顼》历元,岁在乙卯,而《命历序》云:「此术设元,岁在甲寅」。
此可疑之据四也。
《春秋》书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据历,非周则鲁。
以周历考之,检其朔日,失二十五,鲁历校之,又失十三。
二历并乖,则必有一伪,此可疑之据五也。
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则后天。
以食检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
古历课今,其甚疏者,朔后天过二日有馀。
以此推之,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得远。
且却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则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据六也。
寻《律历志》,前汉冬至日在斗牛之际,度在建星,其势相邻,自非帝者有造,则仪漏或阙,岂能穷密尽微,纤毫不失。
建星之说,未足证矣。
法兴议曰:「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
逮至景初,终无毫忒」。
冲之曰:古术讹杂,其详阙闻,乙卯之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当时,故其言可征也。
汉武改创,检课详备,正仪审漏,事在前史,测星辨度,理无乖远。
今议者所是不实见,所非徒为虚妄,辨彼骇此,既非通谈,运今背古,所诬诚多,偏据一说,未若兼今之为长也。
景初》之法,实错五纬,今则在冲口,至曩已移日。
盖略治朔望,无事检侯,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异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谬矣。
法兴议曰:「《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直以月推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代不易也。
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
冲之曰:《书》以四星昏中审分至者,据人君南面而言也。
且南北之正,其详易准,流见之势,中天为极。
先儒注述,其义佥同,而法兴以为《书》说四星,皆在卫阳之位,自在巳地,进失向方,退非始见,迂回经文,以就所执,违训诡情,此则甚矣。
舍午称巳,午上非无星也。
必据中宿,馀宿岂复不足以正时。
若谓举中语兼七列者,觜参尚隐,则不得言,昴星虽见,当云伏矣。
奎娄已见,复不得言伏见(缺)不得以为辞,则名将何附。
若中宿之通非允。
当实谨检经旨,直云星昴,不自卫阳,卫阳无自显之义,此谈何因而立。
苟理无所依,则可愚辞成说,曾泉、桑野,皆为明证,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复再三,窃深叹息。
法兴议曰:「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
冲之曰:《元和》日度,法兴所是,唯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十二了无显证,而虚贬臣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骇也。
又年数之馀有十一月,而议云九月,涉数每乖,皆此类也。
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日则宿度可辨,请据效以课疏密。
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蚀尽,在鬼四度,以冲计之,日当在牛六。
法兴议曰「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尽,在斗二十六度,以冲计之,日当在井三十。
法兴议曰:「日在二」。
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之,日当在角二。
法兴议曰:「日在角十二」。
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尽,在胃宿之末,以冲计之,日当在氐十二。
法兴议曰:「日在心二」。
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毫不爽,而法兴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
故知天数渐差,则当式遵以为典,事验昭皙,岂得信古而疑今。
法兴议曰:「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
『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
冬至审差,则幽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
冲之曰:臣按此议三条皆谬,《诗》称流火,盖略举西移之中,以为惊寒之候。
流之为言,非始动之辞也。
就如始说,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二。
则火星之中,当在大暑之前,岂邻建申之限。
此专自攻纠,非谓矫失。
小正》:「五月昏,大火中」。
此复在卫阳之地乎。
又谓臣所立法,楚宫之作,在九月初。
按《诗》传笺皆谓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
然则中天之正,当在室之八度。
臣历推之,元年立冬后四日,此度昏中,乃自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
议者之意,盖误以周世为尧时,度差五十,故致此谬。
小雪之节,自信之谈,非有明文可据也。
法兴议曰:「仲尼曰:『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
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
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时不通轨。
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也。
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背经,乃至于此」。
冲之曰:臣以为辰极居中,而列曜贞观,群象殊体,而阴阳区别,故羽介咸陈,则水火有位,苍素齐设,则东西可准,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
何以明之?
夫阳爻初九,气始正北,玄武七列,虚当子位。
若圆仪辨方,以日为主,冬至所舍,当在玄枵;
而今之南极,乃处东维,违体失中,其义何附。
若南北以冬夏禀称,则卯酉以生杀定号,岂得春躔义方,丽仁域,名舛理乘,若此之反哉!
因兹以言,固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于四时,景纬环序,日不独守故辙矣。
至于中星见伏,记籍每以审时者,盖以历数难详,而天验易显,各据一代所合,以为简易之政也。
亦犹夏礼未通商典,《濩》容岂袭《韶》节,诚天人之道同差,则艺之兴,因代而推移矣。
月位称建,谅以气之所本,名随实著,非谓斗杓所指,近校汉时,已差半次,审斗节时,其效安在。
或义非经训,依以成说,将纬候多诡,伪辞间设乎?
次随方名,义合宿体,分至虽迁,而厥位不改,岂谓龙火贸处,金水乱列,名号乖殊之讥,抑未详究?
至如壁非玄武,轸属苍龙,瞻度察晷,实效咸然。
元嘉历法》,寿星之初,亦在翼限,参校晋注,显验甚众。
天数差移,百有馀载,议者诚能驰辞骋辩,令南极非冬至,望不在冲,则此谈乃可守耳。
若使日迁次留,则无事屡显,乃臣历之良证,非难者所宜列也。
寻臣所执,必据经史,远考唐典,近征汉籍,谶记碎言,不敢依述,窃谓循经之论也。
月蚀检日度,事验昭著,史注详论,文存禁阁,斯又稽天之说也。
《尧典》四星,并在卫阳,今之日度,远准元和,诬背之诮,实此之谓。
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
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料,顿少一日;
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
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
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
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曰,按《后汉书》及《乾象》说,《四分历法》虽分章部创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于嘉平三年
《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
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而前长后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
二气中影。
日差九分半弱,进退均调,略无盈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
立冬立春正日也。
以此推之,历置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也。
嘉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中。
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八刻。
又臣测景历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𢛯然。
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
求其蚤晚,令后二日影相灭,则一日差率也。
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后一日,天数之正也。
量检竟年,则数减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
臣因此验,考正章法。
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窃谓至密,永为定式。
寻古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数久则后天,经三百年,朔差一日。
是以汉载四百,食率在晦。
魏代已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诚有效于天也。
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见经典。
而议云此法自古,数不可移。
若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复欲施《四分》于当今矣,理容然乎?
臣所未譬也。
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闻显据有以矫夺臣法也。
元嘉历》术,减闰馀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
至于弃盈求正,非为乖理。
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谬。
节气蚤晚,当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以少之先时,未悟增月之甚惑也。
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矣。
法兴始云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
今复谓晷数盈虚,不可为准,互自违伐,罔识所依。
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绝于心目,未详历纪何因而立。
案《春秋》以来千有馀载,以食检朔,曾无差失,此则日行有恒之明征也。
且臣考影弥年,穷察毫微,课验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为千岁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实矣。
日有缓急,未见其证,浮辞虚贬,窃非所惧。
法兴议曰:「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
何者?
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
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
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曰:此条所嫌,前牒已详。
次改方移,虚非中位,繁辞广证,自构纷惑,皆议者所谬误,非臣法之违设也。
七政致齐,实谓天仪,郑、王唱述,厥训明允,虽有异说,盖非实义。
法兴议曰:「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
或取效于当时。
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
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
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曰:夫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说,训义非所取,虽验当时,不能通远,又臣所未安也。
元值始名,体明理正。
未详辛卯之说何依,古术诡谬,事在前牒,溺名丧实,殆非索隐之谓也。
若以历合一时,理无久用,元在所会,非有定岁者,今以效明之。
夏、殷以前,载籍沦逸,《春秋》汉史,咸书月蚀,正朔详审,显然可征。
以臣历检之,数皆协同,诚无虚设,循密而至,千载无殊,则虽远可知矣。
备阅曩法,疏越实多。
或朔差三日,气移七晨,未闻可以下通于今者也。
元在乙丑,前说以为非正,今值甲子,议者复疑其苟合,无名之岁,自昔无之,则推先者,将何从乎?
历纪之作,几于息矣。
夫为合必有不合,愿闻显据,以核理实。
法兴曰:「夫交会之元,则蚀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
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粗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
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
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
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
冲之曰:迟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检,有数可推,刘、贾能述,则可累功以求密矣。
议又云:「五纬所居,有时盈缩」。
「岁星在轸,见超七辰」。
谓应年移一辰也。
案岁星之运,年恒过次,行天七匝,辄超一位。
代以求之,历凡十法,并合一时,此数咸同,史注所记,天验又符。
此则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为衍度滥徙,顿过其冲也。
若审由盈缩,岂得常疾无迟。
夫甄耀测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验来,准以实见,据以经史。
曲辩碎说,类多浮诡,甘、石之书,互为矛盾。
今以一句之经,诬一字之谬,坚执偏论,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厌也。
算自近始,众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元,实以奇偶不协,故数无尽同,为遗前设后,以从省易。
夫建言倡论,岂尚矫异,实以文显,言势可极也。
稽元曩岁,群数咸始,斯诚术体,理不可容讥;
而讥者以为过,谬之大者。
然则《元嘉》置元,虽七率舛陈,而犹纪协甲子,气朔俱终,此又过谬之小者也。
必当虚立上元,假称历始,岁违名初,日避辰首,闰馀朔分,月纬七率,并不得有尽,乃为允衷之制乎?
设法情实,谓意之所安,改易违天,未睹理之讥者也。
法兴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
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
冲之曰:此议虽游漫无据,然言迹可检。
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为月行之轨,当循一辙,环匝于天,理无差动也。
然则交会之际,当有定所,岂容或斗或牛,同丽一度。
去极应等,安得南北无常。
若日月非例,则八行之说是衍文邪?
左交右疾,语甚未分,为交与疾对?
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历七日二十一日是也。
值交蚀既当在盈缩之极,岂得损益。
或多或少。
若交与疾对,则在交之冲,当为迟疾之始,岂得入历或深或浅,倍半相违,新故所同,复标此句,欲以何明。
臣览历书,古今略备,至如此说,所未前闻,远乖旧准,近背天数,求之愚情,窃所深惑。
寻迟疾阴阳不相生,故交会加时,进退无常。
昔术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详矣。
法兴云日数同。
窃谓议者未晓此意,乖谬自著,无假骤辩。
既云盈缩失衷,复不备记其数。
或自嫌所执,故泛略其说乎?
又以全为率,当互因其分,法兴所列二数皆误。
或以八十为七十九,当缩反盈,应损反益,此条之谓矣。
总检其议,岂但臣历不密,又谓何承天法乖谬弥甚。
若臣历宜弃,则承天术益不可用。
法兴所见既审,则应革创。
至非景极,望非日冲,凡诸新说,必有妙辩乎(《宋书·历志》下)
庙乐议 其一 南朝宋 · 刘宏
 出处:全宋文卷十三
圣王之德虽同,创制之礼或异,乐不相沿,礼无因袭。
自宝命开基,皇符在运,业富前王,风通振古,朝仪国章,并循先代。
自后东迁,日不暇给,虽大典略备,遗阙尚多。
至于乐号庙礼,未该往正。
今帝德再昌,大孝御宇,宜讨定礼本,以昭来叶。
寻舜乐称《韶》,汉改《文始》,周乐《大武》,秦革《五行》。
眷夫祖有功而宗有德,故汉高祖乐称《武德》,太宗乐曰《昭德》,魏制《武始》舞武庙,制《咸熙》舞文庙
则祖宗之庙,别有乐名。
晋氏之乐,《正德》、《大豫》,及宋不更名,直为《前》、《后》二舞,依据昔代,义舛事乖。
今宜釐改权称,以《凯容》为《韶舞》,《宣烈》为《武舞》。
祖宗庙乐,总以德为名。
若庙非不毁,则乐无别称,犹汉高文武,咸有嘉号,惠、景二主,乐无馀名。
章皇太后,依诸儒议,唯奏文乐。
何休、杜预范宁注「初献六羽」,并不言佾者,佾则干在其中,明妇人无武事也。
郊祀之乐,无复别名,仍同宗庙而已。
寻诸《汉志》、《永至》等乐,各有义况,宜仍旧不改。
宋及东晋太祝唯送神而不迎神。
近议者或云庙以居神,如在也,不应有迎送之事,意以为并乖其衷。
立庙居灵,四时致享,以申孝思之情。
夫神升降无常,何必恒安所处?
故《祭义》云:「乐以迎来,哀以送往」。
郑注云:「迎来而乐,乐亲之来,送往而哀,哀其享否不可知也」。
尚书》曰:「祖考来格」。
《汉书·安世房中歌》曰:「神来宴娱」。
诗云:「三后在天」。
诗云:「神保遹归」,注曰:归于天地也」。
此并言神有去来,则有送迎明矣。
即周《肆夏》之名,备迎送之乐。
古以尸象神,故《仪礼》祝有迎尸送尸,近代虽无尸,岂可阙迎送之礼?
傅玄有迎神送神哥辞,明江左不迎,非旧典也(《宋书·乐志》一,孝建二年九月尚书左仆射建平王宏议。)
上表请屯田 北魏 · 薛虎子
 出处:全后魏文卷三十四
臣闻金汤之固,非不守,之勇,非粮不战。
故自用兵以来,莫不先积聚,然后图兼并者也。
江左未宾,鲸鲵待戮,自不委彭城以强丰沛,将何以拓定江关,埽一衡、霍
窃惟在镇之兵,不减数万,资粮之绢,人十二匹,即自随身,用度无准,未及代下,不免饥寒。
论之于公,无毫厘之润,语其利私,则横费不足。
非所谓纳民轨度,公私相益也。
徐州左右,水陆壤沃,清、汴通流,足盈激灌,其中良田,十馀万顷。
若以兵绢市牛,分减戍卒,计其牛数,足得万头。
兴力公田,必当大获
一岁之中,且给官食,半兵耘植,馀兵尚众,且耕且守,不妨捍边。
一年之收,过于十倍之绢,暂时之耕,足充数载之食。
于后兵资,唯须内库,五稔之后,谷帛俱溢。
匪直戍士有丰饱之资,于国有吞敌之势。
杜预田宛叶以平吴,充国耕西零以强汉。
臣虽识谢古人,任当边守,庶竭尘露,有增山(《魏书·薛野猪附传》。虎子徐州刺史。时州镇戍兵,资绢自随,不入公库,任其私用,常苦饥寒。虎子上表。)
铜剑赞 南梁 · 江淹
四言诗 出处:全梁文卷三十九
永明初,始造旧官,凿东北之地,皆平网迤陇,尤多古冢墓,有人得铜剑,长尺五寸,余既借看,叹其古异。客有谓余曰:「古时乃以铜为兵乎?其可得而闻不?」余笑而应曰:「此证据甚多,殆不俟言。卿既欲知,辄具言之。余案《山海经》曰:「昆吾之山,其上多赤铜」。郭璞注曰:「此山出金如火,以之切玉,如割泥也。周穆王时西戎献之,《尸子》所谓昆吾之剑也。」越绝书曰:「赤瑾之山,破而出锡,若邪之溪,涸而出铜,欧冶铸以为纯钩之剑。」又汲冢中得一铜剑,长三尺五,及今所记干将者,亦皆非铁,明古者以铜锡为兵器也。《周书》称,「穆王时征犬戎,得昆吾之之剑、火浣布,长尺有咫。又有练铜赤刀,割玉如泥焉。」又《左传》僖公十八年,「郑伯始朝于楚,楚赐之金,既而悔之,盟曰:无以铸兵。故以铸三钟。杜预注云,「楚金利故也。」古者以铜为兵,故《禹贡》云,「荆扬贡金三品。」余以为古者语质而难解,今者语文而易了,独诗云,「元龟象齿。」其实象牙也。书云,「厥包橘柚。」乃黄柑也。金品,上则黄,中则赤,下则黑,黑金是铁,赤金是铜,黄金是金,黄金可为宝,赤金可为兵,黑金可为器。《韩子》称:「昔智伯繇之伐赵襄子。初,晋阳襄子金将尽,问于张孟谈孟谈对曰:『吾闻董安于晋阳也,公室悉以铜为柱质,君可发而用之。』于是发之,有馀金矣。」谓此据盖可知焉。又昔夏后氏使九牧贡金,铸九鼎于荆山之下,于昆吾氏之墟,白若甘搀之地,图其山川奇怪,以形于鼎,使民知神奸,不逢其害,以定其祥,鼎成三足而方,不炊而自沸,不舁而自藏,不迁而自行,九鼎既成,定之国都。桀有昏德,鼎迁于商,殷纣暴虐,鼎迁于周。每人主休明,鼎虽小而重,其奸回昏乱,虽大而轻。及周显王三十二年,姬德大衰,乃沦入泗水秦始皇之初,见于彭城。二十七年,始皇东游,大发徒出之,而不能得焉。后汉武帝宾礼百神于汾阴,得大鼎,时人以为九鼎,其详不可得而审也。且荆轲秦王之日,匕首击铜柱铜柱火出,则古者非直以铜为匕首,亦以为殿柱也。且始皇之世,长狄十二,见于临洮,身长三丈,足迹六尺,于是始皇敛天下之兵,铸而象之。故西京赋云,「高门有闶,列坐金狄」是也。又造阿房之宫,其门悉用磁石,磁石噏铁,以防外兵之入焉。以此推之,明知春秋迄于战国战国至于秦时,攻争纷乱,兵革互兴,铜既不充给,故以铁足之,铸铜既难,求铁甚易,是故铜兵转少,铁兵转多,年甚一年,岁甚一岁,渐染流迁,遂成风俗,所以铁工比肩,而铜工稍绝,二汉之世,逾见其微,及汉建安二十四年魏文帝为太子时,铸三宝刀,二匕首,天下百炼之精利,而悉是铸铁,不能复铸铜矣。按张华《博物志》亦称,「铸铜之工,不复可得,唯蜀地羌中,时有解者。」由此言之,斯妙久绝。余谓不复能铸铜者,正当不能使利如霜雪,光如云霞,陆斩犀兕,水断蛟龙,岂复不能铸铜炉碗灯耶?然今太极殿前两大铜镜,即周景王铸也。制作精巧,独绝晚世,今之作必不及古,犹今镜不及古镜,今钟不及古钟矣。昔余为吴兴,凿池,又获铜箭镝数十枚。时有人复于彼山中伐木,得铜斧一口。古铜铸为兵,岂为一据?故备言其详,以发子之蒙矣。古铜贱铁,非独此事,按《皇览·帝王冢墓记》,称吴王阖闾冢,铜椁三重,汞池六尺,玉凫之流,扁诸之剑三,盘郢鱼肠之剑在焉。秦始皇冢,亦以铜椁水银为江河,关东贼发之,至铜椁而取铜,深大不可多得,因此穴墓。汉思王冢,时奢侈,皆生葬,取爱幸奴婢,蓄谷,为铜窗,以通殉葬者气息,兼以水火,守冢给呼召,数十年乃不复闻声矣。晚世之葬,无复此例,然犹自大奢大富大盛,或倾一国之财,或竭一家之宝,或争为宏丽,或竞相高尚,前汉奢于后汉魏时富于晋世,中原既夷,至于江左,时天下凋丧,制度日衰,富贵之家,犹或厚葬,然论古论曩,亦减损千万倍矣。世愈贫狭,哀礼愈薄。又往古之事,棺皆不用钉,悉用细腰,其细腰之法,长七寸,广三寸,厚二寸五分,状如木秤,两头大而中央小,仍凿棺际而安之,因普漆其外,一棺凡用细腰五十四枚,大略如此,亦可谓至巧矣。其法既绝,亦有铜钉,铜钉之体,皆如今柘钉形也。铜钉既滑,多被发掘,自义熙以来,乃以柘代铜,爰及明器之属,亦多减省,必不得已,乃用乌牙焉,相与皆用素棺,不得施漆,及自棺之外,一无所设,既由贫富之悬,兼以避患之及耳,故为此赞,以明古今铜铁之兵刃,葬送之事焉,乃成赞曰。
悠悠开辟,或圣或贤。
蚩尤铸铜,为兵几年。
天生五才,实此为先。
既古既曩,谁测谁传。
纷纶百代,事无不异。
况乃金铁,国之利器。
风胡专精,欧冶妙思。
于昔则出,于今则秘。
闻之释经,万物澹薄。
在古必厚,在今必恶。
徒侈徒异,徒铲徒削。
聊举一概,以明鸿略(《本集》。)
释治礼学士难社稷位向议 南朝 · 何佟之
 出处:全梁文卷四十九
来难引君南向答阳,臣北向答君。
敢问答之为言,为是相对,为是相背,相背则社位南向,君亦南向,可如来议。
郊特牲云:臣之北向答君。
复是君背臣,今言君南臣北向相称答,则君南不得称答矣。
记何得云祭社君南向以答阴邪?
社果同向,则君亦宜西向,何故在社南向,在郊西向邪?
解则不然。
记云,君之南向答阳。
此明朝会之时,盛阳在南,故君南向对之,犹圣人南面而听,向明而治之义耳,宁是祈祀天地之日乎?
知祭社北向,君答故南向,祀天南向,君答宜北向矣。
今皇帝黑瓒,阶东西向者,斯盖始入之别位兆,接对之时也。
案记云,社,所以神地之道也。
又云,社祭土而主阴气。
又云,不用命戮于社。
孔安国云,社主阴,阴主杀。
传曰:日蚀,伐鼓于社。
杜预云,责群阴也。
社主阴气之盛,故北向设位,以本其义耳。
馀祀虽亦地祇之贵,而不主此义,故位向不同,不得见馀阴祀不北向,便谓社应南向也。
案周礼,祭社南向,君求幽,宜北向。
而记云君南向答阴之义,求幽之论不乖欤?
魏权汉社,社稷同营共门,稷坛在社坛北,非古制,后移宫南,自当如静此言,乃是显汉社失周法,见汉世旧事,尔时祭社南向,未审出何史籍。
就如议者,静所言是祭社位南向,仍汉旧法,汉又袭周成规,因而不改者;
则社稷三座,并应南向,今何改帝社南向,泰社及稷并东向邪(《南齐书·礼志》上。)
谅暗议 南齐 · 王俭
 出处:全齐文卷十
权典既行,丧礼斯夺,事兴汉世,而源由甚远。
殷宗谅暗,非有服之称,周王即吉,唯宴乐为讥。
《春秋》之义,嗣君逾年即位,则预朝会聘享焉。
《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
又云:「诸侯即位,小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
至于谅暗之内而图婚,三年未终而吉谛,齐归之丧不废蒐,杞公之卒不彻乐,皆致讥贬,以明鉴戒。
自斯而谈,朝聘蒸尝之典,卒哭而备行,婚谛蒐乐之事,三载而后举,通塞兴废,各有由然。
又案《大戴礼记》及《孔子家语》并称武王崩,成王嗣位,明年六月既葬,周公成王
而朝于祖,以见诸侯,命祝雍作颂。
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
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
平公既即位,改服修官,烝于曲沃
《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
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
《春秋左氏传》:「凡君卒哭而祔,祔而特祀于主,蒸尝禘于庙」。
先儒云「特祀于主者,特以丧礼奉新亡者主于寝,不同于吉。
蒸尝,禘于庙者,卒哭成事,群庙之主,各反其庙。
则四时之祭,皆即吉也。
三年丧毕,吉禘于庙,跻群主以定新主也」。
凡此诸义,皆著在经诰,昭乎方册,所以晋、宋因循,同规前典,卒哭公除,亲奉蒸尝,率礼无违,因心允协。
爰至泰豫元年礼官立议,不宜亲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达」。
又据《王制》称「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
曾不知自天子达,本在至情,既葬释除,事以权夺,委衰袭衮,孝享宜申,直绋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后,何绋可越?
复依范宣之难杜预谯周之论士祭,并非明据。
晋武在丧,每欲存宁戚之怀,不全依谅暗之典,至于四时蒸尝,盖以哀疾未堪,非便顿改旧式。
江左以来,通儒硕学,所历多矣,守而弗革,义岂徒然。
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大夫,则负扆亲临;
三元告始,则朝会万国。
虽金石辍响,而栒虡充庭;
情深于恒哀,而迹降于凡制。
岂曰能安国家故也。
宗庙蒸尝,孝敬所先,宁容吉事备行,斯典独废。
就令必宜废祭,则应三年永阙,乃复同之他故,有司摄礼,进退二三,弥乖典衷。
谓宜依旧亲奉(《南齐书·礼志》上。建元四年尚书令王俭采晋《中朝谅暗议》奏,从之。又见《通典》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