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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奸党五服内亲属不许保充三卫官条内添字诏(崇宁四年五月戊申)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八、《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
前降元祐奸党五服内亲属不许保充三卫官,及知同保有犯不告条内,「五服」字上各添入「本宗」二字。
罢元祐党人父子孙兄弟之禁诏(崇宁四年五月戊申)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八、《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
元祐奸党系籍除情罪人子不得到京师及不注知州、知县差遣外,父子孙兄弟并馀指挥并罢。
罢元祐奸恶坟寺御批(崇宁四年七月甲寅)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九、《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
元祐奸恶即今皆有坟寺,岁度僧行及紫衣师号等尚如故,未曾降指挥冲改。可令从今并住罢,更不施行,以戒为臣之不忠者。
元祐党人稍从内徙手诏(崇宁四年九月己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九、《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七
元祐奸党诋讪先帝,罪在不赦。曩屈常宪,贷与之生,屏之远方,固无还理,弃世贬所,岂不为宜?今先烈绍兴,年谷丰稔。铸鼎以安庙社,作乐以协神民。嘉祥荐臻,和气浃洽。肆颁赦宥,覃及万方。兴造邦诬,久责遐裔,一夫失所,朕尚恻然。用示至仁,稍从内徙。服我宽德,其革尔心。应岭南移荆湖,荆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惟不得至四辅畿甸。除上书已经量移及近乡人外,依下项州军:一、今来朝廷宽恩所移州军,不见得地里远近,切虑所移却有远近,妨碍去处不同,限指挥到五日内,许经州自陈乞去处,本州人急递申尚书省。即不得陈乞非合移路分及拘碍去处,如愿依旧者亦听。一、今来系特降诏许量移,今后有司不得用例检举量移。违者以违制论。一、量移诸州人离州日,并免伴送,具起离及到日申尚书省。
宗室公使并生日支赐依元丰条例诏(崇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宋会要辑稿》帝系五之二○(第一册第一二一页)
宗室公使并生日支赐,赐依元丰条例,其元祐条例更不施行。
星变毁党籍石刻诏(崇宁五年正月乙巳)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
应元祐及元符末系籍人等,今既迁谪累年,已足惩戒,可复仕籍,许其自新。所有朝堂石刻已令除毁,今后更不许以前事弹纠。常令御史台觉察,违者具弹章以闻。
除外州奸党石刻御笔手诏(崇宁五年正月十二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七、《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之二五(第五册第四一○八页)、《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
应元祐及元符末系籍人等,今既迁谪累年,已足惩诫,可复仕籍,许其自新,所有朝堂石刻,已令除毁讫。如外处有立到奸党石刻,亦令除毁,今后更不许以前事弹纠。常令御史台觉察,违者具弹章以闻。
诫约臆度更张熙丰善政御笔手诏(崇宁五年正月十四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六
朕以星文谴告,彰示天威。祗畏钦崇,靡遑宁处。是用特敷霈泽,宽宥羁縻,咸使自新,导迎和气。已降指挥,除毁元祐奸党石刻及与系籍人叙复注拟差遣。深虑鄙浅愚人妄意臆度,窥伺间隙,驰鹜抵巇,觊欲更张熙丰善政。苟害继述,必寘典刑。宜谕迩遐,咸知朕意。
除毁元祐系籍人印板及名籍册诏(崇宁五年正月癸丑)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
元祐系籍人等石本,已令除毁讫。所有省部元镂印板并颁降出外名籍册,并令所在除毁,付刑部疾速施行。
宽释元祐系籍人子孙亲属御笔(崇宁五年正月戊午)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
元祐系籍人石本己令除毁讫。所有从初降黜子孙亲属职名拘碍差注荐举,并脚色保状立项声说及不得取应者,并量等第与宽释,可速立法闻奏。
元祐系籍人叙复诏(崇宁五年正月己未)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
落职及曾任京职事官、监察御史已上,并开封推举官及监司人,令刑部限半月类聚,一并申尚书省取旨外,其未复官并未复旧差遣人,令刑、吏部不候投状,各限两月。内赃罪及私罪情重人与依条叙复,其公罪不以轻重、私罪情轻人并复旧官,及与未责降已前本等差遣。如叙至两京以上者取旨。
宗室俸钱诏(大观元年八月二十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六、《宋大诏令集》卷一七八
皇家宗族,属有远近,礼有隆杀,亲亲之恩,义所当厚。熙宁变法,皆循中制,而元祐纷更,务从裁削,失敦宗之道。可依下项:
一、熙宁法,祖宗袒免、非袒免亲,常许指射差遣,仍不拘远近差注。元祐唯许指占一次,致出官亲属久不得差注,待次或过岁年,颇见失所。可依熙宁注,仍常许占射,不拘远近差注,仍并替成资。
一、熙宁法,袒免、非袒免亲出官者,虽在外,俸钱依在京分数。元丰法,袒免亲授班行者支见钱。建中靖国依外官分数给宗室,既不补南班,俸禄至薄。今又不以见钱支给,而限以外官分数,颇闻贫窘不足。可依熙宁、元丰,应袒免、非袒免在京并敦宗两院,者支见钱,任外官依在京分数。
一、熙宁法,常许指射,不拘远近。方是时,宗族尚少,指射未多。今蕃衍盛大,深恐有妨百官差注,可依绍圣法,一州添差亲民不得过一员,一州五县以上添差监当不得过三员,馀二员。
一、熙宁法,宗室刺史以上每年公使钱绢各支一半,后以溃污䌷折,以故宗室支用不足。可依熙宁法,唯以绢折,仍三分以上一分折绢。
一、宗室熙宁中未有遗表荫补之法,崇宁二年虽立袒免遗表许推恩子孙之文,唯及正任以上,而不及馀官。且外官之法,诸司副使已许推恩,岂宗族之恩义可薄而不及外官乎?可诸司副使以上遗表推恩如外官法。
按:《宋会要辑稿》帝系五之二一。第一册第一二二页又见同书职官五七之五三(第四册第三六七八页)。
张商英等依已出籍例施行诏(大观三年六月三十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七二、《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之二七(第五册第四一○九页)
比阅元祐罪籍,除诋诬先烈、得罪宗庙朕不敢贷外,缘事放废,阅日滋久,宜与湔洗,复置周行。文臣张商英、谢文瓘、徐绩、路昌衡,内臣谭扆、窦越、赵约、曾焘、黄卿从、苏舜卿、阎守勤、邓世昌、郑居简、王化臣、王绂、张祐,可依已出籍例施行。
曾任待制以上再加识擢不得弹奏诏(大观三年七月四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七二、《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六、《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之二七(第五册第四一○九页)
朕祗绍先猷,遹追成宪,任贤使能,小大并进。其或自抵谴诃,名丽谪籍,旷日兹久,庶有革心。《传》不云乎:「过而能改,善莫大焉」。除元祐奸党及得罪宗庙,朕不敢贷外,自馀并弃瑕涤垢,量才试用,责其后效,许以自新。应曾任待制已上职任人,往咎宿愆,已经黜责,朕则究知本末,今再加识擢,官司勿复以闻,台谏官亦不得辄有弹奏。其自今以始,尚或不悛,复出为恶,及怙终饰非,申述辨雪;与夫背公死党,阴怀报复,沮害良法,欲成其私,无循省悔过之心者,邦有常刑,必罚无赦。布告中外,咸体朕意,仍榜朝堂。
张商英不得依元祐党籍人体例施行诏(大观三年十二月戊子)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七三、《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一
比阅哲庙实录,见商英绍圣初力排元祐奸恶,迹状甚明,具载信史。昨崇宁初止缘与大臣议论不合罢政,迹其本心,实非朋党。虽已出籍,自今仍不得依元祐党籍人体例施行。
训饬百司诏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七九、《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七
神考稽古置法,董正治官,因任原省,而赏罚以信。三事大夫奉令于上,群司百执率职于下。熙、丰之隆,国有九年之蓄,民有可封之俗,深仰慕之。崇、观以来,绍隆政事,损益废举,以适厥中。卿士大夫所宜祗乃辟,审所度,克勤毋怠,以趋功名之会。而民力未裕,国用未丰,不知所图。祀者弗虔,火禁弗戒。逸重辟,盗库金,莫之畏。趋过目前,曾靡尽瘁。寔繇顷者大臣有怀奸倾摇之志,而士大夫有渐染元祐之风,偷惰废弛,浸以成俗。安持禄之鄙,贻不任之讥,深负所以任使之意,甚不取焉。《诗》不云乎:「夙夜匪懈」。省、台、寺、监,分职率属,小大相维,内外和附,协志悉心,乃底于治。其各交修,首公励行,共成无斁之效。勿使奉公率职之风,专美于前,不其善欤!御史耳目之官也,举台纲,肃官邪,惟汝之责,何惮而不为?汝其分行纠劾不法,必罚无赦。
禁引例破条及引用元祐年例诏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九九、《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九(第七册第六五三○页)
除无正条引例外,不得引例破条,及不得引用元祐年例。
约束谨守常平之法诏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四、《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一
朕惟神宗皇帝蕴英睿不世出之资,当大有为之时,修饬百度,措治三王之上,所以加惠海内甚渥。常平之法,实本《周官》,其敛散有时,其取与有义,视年丰耗,权其开阖,必使上常有馀,下无不足,此成康所以致太平也。当时论者不深惟其故,哗说妄议,以非沮建立为能。逮元祐馀党尚炽,抵巇投隙,肆为纷更。哲宗皇帝发日月之明,奋雷霆之断,拔邪举直,振而起之,故元丰美政,郁而复彰。仰惟神宗作之于众说方异之初,哲宗续之于良法既坏之后,二圣之烈,为万世法。朕祗遹先猷,夙寤晨兴,罔敢暇逸。所赖忠信之长,慈惠之师,相与往来播敷,使实德降于国人。乃不务是,习为苟简,一方水旱,则恬视转徙,漫不省察。部使者督制郡县,寔天子耳目,所为若此,朕复何望?夫继其志,述其事,古所难也。予一人躬任之,祗率厥常,监于成宪,今所易也,尔尚勉焉。继自今以往,惟谨守无怠,傥或弗恪,罚不可逭。咨尔在职,其体朕怀。
分建荆南路鼎澧路诏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一一
五溪郡县辟自先朝,中更弃地,虽已兴复,然经元祐之变,徭贼屡肆跳梁。盖缘荆南钤辖司去边稍远,难以弹压,先朝有意经画,其事未就。朕绍述先猷,敢忘继志!可分荆湖北路荆南府、归、峡、安、复州、荆门军、汉阳军为荆南路,带兵马都钤辖,治荆南府;分鼎、澧、岳、鄂、辰、沅、靖州为鼎澧路,带兵马都钤辖,治鼎州。
按:《宋会要辑稿》方域六之三二(第八册第七四二一页)。又见同书职官四八之一一四(第四册第三五一二页)。
禁元祐学术诏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六一五、《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八(第七册第六五三九页)
今后举人传习元祐学术,以违制论,印造及出卖者,与同罪,著为令。见印卖文集,在京令开封府,四川路、福建路令诸州军毁板。